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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成梅,女,
原告:戴朝志,男,
原告:戴乙香,女,
原告:戴解香,女,
被告:周爱华,女,1972年12月生,现住海门市天补镇彦英村二十四组。身份证号码:320625721215086。联系电话: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保险路1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万元,并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2、判令第一被告周爱华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以外的损失201340元;
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周爱华前述承担的赔偿款项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四原告亲属戴良和(男,
经查,被告周爱华驾驶的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并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内。
事故发生以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调解没有成功。原告认为,被告周爱华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和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对原告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海门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成梅 戴朝志 戴乙香 戴解香
损失请求清单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核算
1
丧葬费
15833.5
31667元/年*1/2年
2
死亡赔偿金
287728
20552元*14年
3
精神抚慰金
50000
50000元
4
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
2010
804元/趟*3个人*1趟
5
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
1260
60元/天*3个人*7天*1趟
6
办理丧葬事宜住宿费
1260
60元/天*3个人*7天*1趟
7
医疗费
36676.28
33291.48元+3384.8元
8
戴良和住院期间的误工费
950
50元/天*19天
9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1520
40元/天*19天*2个人
10
住院伙食补助费
570
15元/天*19天*2个人
11
住院期间护理人的住宿费
2280
60元/天*19天*2个人
12
营养费
285
15元/天*19天*1个人
13
被扶养人生活费
7255
5804元/年*5年÷4个人
合计
407627.78
被告应赔偿原告原告 321340.00元,计算方式如下
120000+(407627.78-120000)×70%=321340
| 民事诉讼证据目录 | ||
| 证据提交人:原告 | 提交时间:2010年4月6日 | |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对象 |
| 1 | 四原告的身份证明 | 具备原告资格 |
| 2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第一被告侵权之事实和身份情况 |
| 3 | 保险单两份 | 第二被告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责任 |
| 4 | 戴良和死亡证明 | 死者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
| 5 | 医疗费 | 戴良和受伤后治疗的费用 |
| 6 | 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 处理事故必然产生的费用 |
| 7 | 暂住证、房东以及工作的证明 | 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
| 8 |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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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同命同价 |